為何要成立國家風景區?國家風景區 為何要成立國家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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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又稱國家風景區,是指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結合相關地區之特性及功能等實際情形,經與有關機關會商等規定程序後劃定並公告的「國家級」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
相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則有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由各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訂定之。
雖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其法源《發展觀光條例》上所使用的名稱,但在實務上,交通部觀光局並未使用該名稱,而改用更為精簡的「國家風景區」,並據以制訂《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作為所有國家風景區管理單位的法源依據。
因此「國家風景區」可算是另一法定正式名稱,而非僅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簡稱。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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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21804918 國家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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