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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傷病給付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ㄖ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國外出差期間公司有支付薪資及差旅費,即使有住院,也未減少薪資,與上述規定不符;如果住院ㄖ數已達4ㄖ以上,且超過出差日數,因此公司停止發給薪資時才能申請傷病給付

3 國外就醫之醫療費用,得檢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送健保局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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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九條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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