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過夜算加班16小時合理嗎?出差 出差過夜算加班16小時合理嗎? 您好,假設12/12因為要提前一天去看活動場地(台北-高雄),然後隔天12/13舉辦動,必須在高雄過夜;請問當天12/12 下班1700開始算,到隔天上班0800,加班16小時,這樣合理嗎?(當天看場地大概半小時,之後就是自由時間)我是出差的人,只是覺得,公司(宗教公益性質)這樣給加班費,也太浪費來自大眾的善款了吧?然後12/13從高雄活動結束時(1500),回到台北的車程也算是加班...這樣對嗎?有沒有什麼依據說出差過夜算1700-1900之類,還是有哪間大公司有類似出差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呢?或是沒有實際工作內容,就不能算加班的條文呢?謝謝~
通常到外縣市處理公務,統稱出差,出差人員按階級、職務畫分乘車等級及住宿等級,依公務需要,核給車費〈須檢據核銷〉及旅費〈ㄖ給金額Xㄖ數,有些要有些不需要檢據核銷〉。

現今大都提高乘車等級,減少出差ㄖ數出差期間,不論實際工作時間長短,是不能申報加班及誤餐費公司如果認為,下班後是屬於勞工自己的時間,公司派赴外地處理公務,屬公務的延伸,自下班時間起至次ㄖ上班時間止,勞工自主時間被公司佔用,類似警、消人員服完班表之執勤勤務後,尚需備勤待命〈備勤另有備勤費用〉,納入加班時數亦未嘗不可
關於你所問的情形法律規定給你自己看著辦問這樣的問題總覺得有點......)&%%^&y%*&.....,只要勞資雙方合意就算合理,這有什麼好爭的?問題在合法不合法呀!

不是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17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一))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應合併計算。

第18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二))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19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當你身於公司之下為職員就不要再以善男善女捐獻者角度去看善款用益極大化,這樣必會有倫理衡突。

事情沒有十全的,當然若你不要自己以為的浪費儘可放棄,但可別影響到其他職員的利益(個人家庭狀況不同,有人就需要這筆錢安排自己不在時小孩的照料花費)
可是一個人放棄,豈不太做作?我知道不能檔人財路,也想過拿到再捐出去,謝謝您的建議~感謝~
主事的人這樣〝善用捐款〞如果我是捐款人,確實會…&#※*◎...........版大的良知,令人佩服~
其實每個宗教團體,裡面的工作人員都很難待久;因為會看到太多的浪費和陋習...又因為宗教因素不忍踢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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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21000733 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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